绍兴塑料管材生产线价格 工人日报社评丨“末位淘汰”?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须严守法律底线
本报评论员 卢越绍兴塑料管材生产线价格
绩考核不能异化为任解雇的“挡箭牌”,用工自主权的行使须严守法律底线。企业应通过民主程序建立科学、公平的考核体系,切实保障员工的知情权与申诉权,避免将绩排名简单等同于解雇依据。率提升与权益保护并非对立,只有在制度公正、程序民主的土壤中绍兴塑料管材生产线价格,才能真正推动实现企业发展与员工成长成才的双向奔赴。
据央视网近日报道,北京市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,一企业搞“末位淘汰”解雇员工,被认定不符法律规定,构成违法解除。
手机:18631662662(同微信号)“末位淘汰”作为企业绩管理手段,通常指一些企业定期按照预设标准对劳动者考核排名,对排名末位者实施解雇。这一行为实则没有法律依据。根据我国劳动同法规定,解雇行为须建立在“客观不能胜任”的基础上,且须经过培训或调岗等前置程序。因此,即便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,解除劳动同也有着严格的条件,而现实中一些企业跳过法律“关卡”直接“开人”。高法会议纪要明确,“用人单位仅以末位淘汰、绩考核排名靠后为由解除劳动同,不符法定解除条件”。多地司法机关也通过裁判亮明态度:排名末位就直接解雇,属于违法解除。
企业解雇“末位”员工绍兴塑料管材生产线价格,给出的理由往往是“不能胜任工作”,因此主张解雇行为法。但是,“末位”并不等同于“不胜任工作”。客观来说,有排名就然存在末位,但可能员工之间业绩差距较小,排名末位的员工仍能完成工作任务甚至高于同行业、同岗位的平均水平,由此不能以“相对排序”推导出“对不胜任”。从司法实践来看,法院一贯立场明确:若企业无法充分证明员工客观不胜任工作,则要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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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12月,林某入职了一家知名电梯销售公司,签了7年劳动同,约定了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、提成和年度目标奖金。提成和目标奖金一般在农历新年前发放。2021年10月25日,林某因个人原因从电梯公司正式离职,此前他已圆满完成了公司上一年度内要求的绩指标,按照销售奖金政策,是可以取提成和年度目标奖金的。但同年9月份,公司新修改的《员工手册》增加了条款,明确奖金发放日,在册的员工才能取得奖金,离职的不再发放。因此,公司拒给林某发放2021年的提成和年度奖金。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职委员郑朝明介绍,“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,单位有权利对销售奖金包括年度目标奖进行规定,但是还是应当遵循公平理的原则,在双方签订协议的时候,并没有明确离职是否发放奖金的情况下,在劳动者已经付出了劳动、单位也获得相应的经济益的情况下,隔热条PA66不能用后修改的规章制度来否定劳动者已经完成工作取奖金的权利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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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外,有的企业的考核标准本身可能并不科学、不客观,存在考核制度制定不透明、绩标准设定不理、绩评分过于主观等问题。并且,工作绩排名受到多种因素影响,进行考核时需要综考量,如果仅仅把绩考核排名作为唯一评判理由,并因此解除劳动同,不理也不公平。
一些企业习惯于搞“末位淘汰制”,表面上看是激发团队活力,却不反思考核制度是否理、培训支持体系是否完善、与员工的沟通协商是否到位,而是选择“淘汰”这种看似“高”的方式,简单粗暴地把问题归结于“人的问题”,这实际上是在转移管理责任。有的企业并非不知道“末位淘汰”违法,但仍把其当作低成本裁员的“万能钥匙”,试图规避法律责任。加之一些劳动者维权意识淡薄,遭遇“末位淘汰”后不知解雇行为违法,或证据意识不足,助长了企业任解雇的行为。
实践中,“末位淘汰”有着不少新花样、新变种。有的用人单位搞“末位罚”,惩罚措施五花八门;有的“摊派”或“指定”部门、员工末位;有的实行“竞争上岗”,未能竞争成功的员工面临被辞退;还有的让员工立下绩“军令状”,完不成就“走人”……若打着“激励员工”的幌子实施违法行为,将承担法律责任,这一做法须予以纠正。
企业为了加强管理与激励,对员工工作进行绩考核,本身无可厚非,但不能滥用用工自主权。有的企业故意制定过于严苛的考核制度,动辄以“不能胜任工作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,实施变相裁员,损害劳动者法权益。在一些企业,因考核制度不理、不透明,不仅没有起到提升绩的作用,反而引起员工反感、质疑考核的公平,造成企业内部文化的不和谐,乃至引发劳动纠纷,影响企业长远发展。
此次法院的判决,再次给企业敲响警钟,绩考核不能异化为任解雇的“挡箭牌”,用工自主权的行使须严守法律底线。企业应通过民主程序建立科学、公平的考核体系,切实保障员工的知情权与申诉权,避免将绩排名简单等同于解雇依据。率提升与权益保护并非对立,只有在制度公正、程序民主的土壤中,才能真正推动实现企业发展与员工成长成才的双向奔赴。
